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
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冀劳社办[2001]1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通知》(冀劳社(2001)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中符合规定条件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合法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人员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全部由本人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纳6%并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而相应调整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上述缴费人员个人帐户规模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由其雇主代扣代缴上述人员也可以通过托管其人事档案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形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方式。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增加其实际缴费年限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