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加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的进场检验,其原材料质检报告应随配制的混凝土一起提交给有关建设工程的购货单位收存,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另行发布。
二、重要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
(一)根据使用要求,在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要求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按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实行进场检验的基础上,还必须对下述重要建材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实行进场检验: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建筑砂石及轻骨料、混凝土预制桩、建筑玻璃、陶瓷墙地砖、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 线槽线管、DN25以下户内管道阀门、铝合金型材、建筑涂料、新型墙体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塑料门窗。
其中,属于387 号文规定的钢材、水泥和防水材料进场检验的质量标准以本通知为准;387 号文中要求的钢材焊接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述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执行的标准、我委补充的质量要求、进场检验的项目、组批和取样规则及广州地区相关的检验单位名单如附表所示。
(三)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依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该企业标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该备案的标准经我委审核后方可作为检验依据。
(四)进场检验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规定的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1 、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附表的要求对该批产品见证取样并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2 、进场检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需重新加倍取样复检的,仍然按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
3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在附表列明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中确定一家进行仲裁检验。
4 、进场检验、复检、仲裁检验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检验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我委建材处及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同时封存该批不合格产品。见证单位应负责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善后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