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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
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建材[2001]200号 2001年7月5日)


  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材产品必须提供的质量证明、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场检验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有生产许可证、电工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或经销企业的印章。
  进入工地的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本通知所指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是指:以提供检验报告的时间为限的一年内、省及省会市或有CAL 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抽检报告。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补充的质量要求。
  (三)签订供货合同后,如供货方不能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效质量检验报告的,可由供货方委托有关的检验单位(可在附表中选择,下同)进行委托抽检。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在工地现场抽样按附表规定的质量要求做的委托抽检可代替该批产品的进场检验。
  (四)供货方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的证书后,监理单位应对证书和质检报告的有效性(检验单位级别、检验时间、检验性质、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补充的质量要求等)进行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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