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运输户要因地制宜地继续搞好定额管理,切实做好税负平衡工作。加强对运输发票的监管,联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凡未取得其它承运者地税运输发票的,一律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做好建筑业营业款项与预收款项的界定工作,对名为预收款项实为营业收入款项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加强对总承包人扣缴税款的管理,对总承包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要对总承包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对其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工程金额等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收付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切实加大以票管税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四、强化政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借各种名义乱开减免税口子。对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各种基金、过路(桥)费、保险费等,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施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均应并计计税营业额征税;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在核定造价时是否含税,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都不能作为征税时的依据;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自建建筑物销售的,除另有免税规定外,对其自建、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标准,切实做好个人自建自售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各地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纳税地点,已调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五、搞好税源分析,把握收入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为确保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各地要加强税源信息调查工作,定期了解重点税源纳税户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掌握税源变化的动态。要着重做好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入库情况异常的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采取措施,依法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各地还要善于通过税款入库情况分析发现政策管理问题,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努力达到从政策上防止税款流失,从制度上规范税收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