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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60号 二00一年七月八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几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针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采取了相应的征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给营业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当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税人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行业流动性强,不易管理,漏征漏管情况时有发生,税款流失较多。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运用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深入调查摸底,加强源泉监控
  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全面了解当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基本情况,摸清营业税税源,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纳税户管资料和档案。对发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数量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数量明显不符的,要排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挂靠经营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的,应认定被挂靠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并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对外来车辆长期在本地从事营运业务的纳税人,凡未取得车辆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对跨市、县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相关市、县地税部门都有责任掌握纳税人在本地的经营情况,并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对外来建筑企业,要建立进场登记备查、跟踪控管等制度,尽早介入税务管理。
  三、把握行业特点,完善各项措施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特性,并要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征管手段和办法。对一些零散且控管难度大的税源,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委托代征的办法,同时要对他们做好税款征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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