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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308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补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各地市也可结合实际确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凡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收集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须负担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超过10%。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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