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4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内政字[2001]195号 2001年7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令10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交通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化厅、审计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游局、粮食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档案局、地震局、气象局、保密局、知识产权局、乡镇企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呼和浩特税务稽查分局、包头税务稽查分局、赤峰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公路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盐务管理局、物价检查所、卫生防疫站,中国民航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其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公安处、铁道卫生监督处。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