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复函
(吉财综[2001]1317号 2001年7月18日)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请示》(吉财采中[2001]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可按采购商品、劳务实际结算价值的2%-0.4%的比例按累退制提取业务费(具体提取比例见附表)。按上述标准执行后,应保证用户获得商品、服务的 价格低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
二、收费范围按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00]752号)执行。
三、提取业务费凭省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 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