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监测
(一)水土流失预防。为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明确各区治理的重点内容。二是禁止开垦陡坡地,依法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面向水库的20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禁开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加强对林木采伐、造林、幼林抚育的管理,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5度以上山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25度以上、面向水库20度以上陡坡地造林,禁止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要设置水土保持植被带。四是加强采矿管理,在山区丘陵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申请个体采矿,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五是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二)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职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执法队伍,配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和必要的执法装备。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年检制度、违反水土保持法规行政处罚程序等,使本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有章可循。
五、水土流失治理
本市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坡耕地、荒草地、疏林地,要以此为治理重点,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一)坡耕地治理。25度以上、面向水库的20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全部退耕还林,部分有条件乡镇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根据当地条件,种植水保生态林、适当发展经济林。禁开坡度以下、土层较厚的可改为梯田;禁开坡度以下、土层较浅薄的坡耕地,应采取等高耕作、间种套种、粮林带状间作等保土耕作措施。
(二)荒坡、疏林地治理。对轻、中度水土流失的疏林地,以封山育林为主,力求使区内的森林覆盖率达到75%以上。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疏林地,需进行育苗补植、修枝疏伐、择优选育。荒草地宜进行造林,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
(三)溪滩整治。针对山区溪流普遍存在溪滩淤积严重、溪岸不整、堤防防洪能力不足等问题,要采取拓宽河道、整溪护岸、加高堤防、溪沟疏浚等措施。通过溪滩整治,使溪流防洪能力达到5-10年一遇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