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临时性广告收费范围的答复
(新计价非[2001]959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地区《关于请明确“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收费范围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地区所称的“广告”是否符合《
广告法》中所称广告的范畴,即“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临时性广告的范围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它活动。”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其收费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即“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