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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船舶强制报废的通告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船舶强制报废的通告
(琼交水通[2001]第2号)
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1]274号文的规定,现将船舶强制报废事项通告如下:
一、
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一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7月16日报废。
二、
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二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11月1日报废。
三、
以上两船舶自报废之日零时起退出水运商场,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船舶所有人应夜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业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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