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制度。全市所有庆典、宣传、广告活动需要使用空飘气球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前申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灌充施放空飘气球实施单位的技术资质、施放时间、施放场地、施放数量等进行严格审核,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要求限期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应带头遵守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有关规定,在举办的各种大型宣传、庆典、商贸等活动中,需使用空飘气球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告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等管理部门要对空飘气球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批,对未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不得批准发布广告和批准空飘气球使用场地。
(四)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管理。提供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的单位,只能将场地提供给有相关技术资质的单位,并实行安全责任承包。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施放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气球,若有重大庆祝活动,确需在该空域内实施空飘气球的,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先与军、民航协商,以便采取避让措施,并由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其它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施放、系留空飘物体,杜绝系留空飘物体脱离升空,避免危及飞行安全。
(五)严格氢气使用、运输制度。氢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氢气定向供应制度,对用于灌充空飘气球的氢气,只能向持有由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重庆市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供应。氢气运输必须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六)对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通告。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追究责任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由市城管监察大队实施执法监督;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当地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联合执法监督。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由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市政管理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责令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三)经批准后实施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24小时看护制度。一旦出现事故,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消防、军、民航部门和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