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空飘气球在各种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的广泛使用,我市已多次发生空飘气球燃烧、爆炸和在空中自由漂移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军用、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重庆市气象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和《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成立由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95661部队等单位组成的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全市各地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和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认定。
(三)组织制定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四)组织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培训,并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年审。
(五)负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相应的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
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批
(一)加强对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和技术资格管理。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资质条件》,对已经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