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路网调度工作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路网信息报告情况、调度协调工作情况、内业管理、教育培训、预案制定与演练等。各单位日常上报信息、执行调度指令、目标任务的完成过程等动态情况均作为平时考查的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我考核,并在全省年终考核时,提供完整、全面、准确的自我考核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路网调度工作的考核记分实行千分制。具体记分方法按照《江苏省公路路网调度工作考核标准》进行。各种类型路网单位的考核得分为“通用条款”考核得分与相应的专项条款考核得分之和。
第十条 对推动全省公路路网调度工作有特殊作用和突出贡献的项目,将在年终考核时另行给予加分。允许年终考核得分超过1000分。
1、及时、准确地向省路网办提供路网及当地恶劣天气预告性信息,并被作为采取重大调度措施的主要依据的,每有一项加20分;
2、及时、果断地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辖区内发生或妥善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公路交通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并受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有一次加100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比资格:
1、未按规定时限向省路网办报告特大公路交通事故以及导致公路交通中断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等信息,被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路网调度命令,导致路网发生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并被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和专项检查结果,在不同类型路网单位中分别评出“全省公路路网调度工作先进单位”一至三奖若干名(根据具备评比资格的同类型单位数量决定);根据全年各阶段路网调度工作实绩,类各单位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人员中评出先进个人。省交通厅将对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