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普通发票的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自2001年9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统一套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废旧物资,使用《吉林省商品批发统一发票》或《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二、《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记算凭证联、计帐凭证联、出门证联;各联印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红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成品规格为190mm×104mm=32开(票样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