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平顶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1]943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平顶山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平价费[2001]85号)收悉。因近年来自来水制水动力价格,源水等费用上涨,导致供水成本上升,造成企业亏损,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在供水成本审核和价格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平顶山市自来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76元调整为0.98元;机关团体、办公用水定为每立方米1.20元;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17元调整为1.28元;商业服务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特殊行业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洗车业、游泳池等)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