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通告
(2001年7月5日)
为强化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国务院和海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凡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所在企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