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下达第二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试行标准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1]602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西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州、地计委、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省计委、卫生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青计价格(2000)680号)及《国家计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精神,经认真审核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制定了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医技诊疗类”的指导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鉴于国家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为试行,这次下达的价格也暂为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和调整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省卫生厅直属和省级行业医疗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和驻军各部队、武警所属医疗机构及省级机关、厂矿企业、大中专院校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下达的指导价格,制定本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报省计委、卫生厅备案。
二、本通知下达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管辖范围内的,从2001年7月20日起执行;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附件所列的服务项目,参照省上制定的基准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技诊疗类”的基准价格。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凡与这次下达的“医技诊疗类”项目名称和内涵相对应的一律废止。
五、各级价格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力度,严禁增加、分解服务项目、提高价格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