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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
制定公布的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168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通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计委公布的13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执行(详见附表);36种乙类药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具体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附表中未列明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我局粤价[2000]317号文转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要求,在7月31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
  三、附表中的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企业要求实行单独定价的,可按我局粤价[2001]35号规定上报,在国家单独定价公布之前,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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