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进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坚持走群众路线,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范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仅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也要考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不仅要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也要了解干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不仅要了解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对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职务的人选和拟提拔担任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处(县)、科级职务的人选,考察前一般要进行公开预告。
(3)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实事求是地反馈考核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
3.推进干部交流,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活力
(1)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培养锻炼性交流、工作需要性交流、回避性交流和任职期满性交流。结合领导班子的调整,加大县(市)区之间、县(市)区与市直部门之间以及市直各部门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以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一般不得在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区任职。实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度,结合机构改革,大力推进中层干部的轮岗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干部跨部门轮岗。
(2)探索建立干部交流的激励、保障机制。坚持把干部交流和干部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交流。对那些在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干部交流中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干部交流的积极性。
(3)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凡组织已经决定交流的干部,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变动。被交流干部必须自觉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办理调动手续。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对违反干部交流工作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健全制约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
(1)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制约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状况定期分析制度、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领导干部谈话打招呼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和函询制度、诫勉制度,普遍实行领导干部廉政鉴定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主要领导干部在晋升、调任、转任、轮换、离退休、辞职、解聘、辞聘等离任前,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干部监督督查员制度和案件分级查核、督办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实行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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