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按照中央组织部《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和我市《关于试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济组发[2000]20号),对提拔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特殊岗位除外)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6)积极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按照我市《关于在市级机关中层干部中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济组发[2000]22号),把竞争上岗作为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基本形式。今后,市级机关新增、空缺或调整中层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时,原则上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7)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举任免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保护代表参加选举的权利和热情。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不断总结和推广扩大基层民主、做好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
(8)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申请辞去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后,应对他们的工作和政治、生活待遇作出适当安排。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或其他工作过失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并追究其责任。
(9)坚持和完善干部退(离)休制度。领导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研究和完善对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服务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
(10)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力度。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标准,规范程序,把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或相形见绌的领导干部,采取免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离岗培训、待岗、离职分流和提前离岗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要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合理安排,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在新的岗位上表现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还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2.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
(1)坚持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实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划分层次、突出重点、易于量化、便于考核的原则,科学地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项目。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考评与领导考评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素质考核相结合、一般性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