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
服务中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496号 2001年7月10日)
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批准收取旧车交易入场费和交易服务费的申请”(重旧车服[2001]2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4日专题会议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明晰产权、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的精神,明确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为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从事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资格。
鉴于旧机动车交易属特殊的交易行为,为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并结合我市旧机动车交易的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的旧机动车交易服务。
一、旧机动车交易入场费。按每辆、每个交易日计收,中途出场再入场的另计,标准如下:
(一)轿车、中(小)型客车5元;
(二)大客车、大货车10元;
(三)摩托车(含助力车)3元;
(四)残疾人摩托车免收。
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按旧机动车折旧余额的1.7%计收。
三、旧机动车折旧额按国家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计算,机动车的价值按国家征收机动车购置附加税的计征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