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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
服务中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496号 2001年7月10日)


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批准收取旧车交易入场费和交易服务费的申请”(重旧车服[2001]2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4日专题会议关于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明晰产权、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的精神,明确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为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从事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资格。
  鉴于旧机动车交易属特殊的交易行为,为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并结合我市旧机动车交易的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旧车交易服务中心的旧机动车交易服务。
  一、旧机动车交易入场费。按每辆、每个交易日计收,中途出场再入场的另计,标准如下:
  (一)轿车、中(小)型客车5元;
  (二)大客车、大货车10元;
  (三)摩托车(含助力车)3元;
  (四)残疾人摩托车免收。
  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按旧机动车折旧余额的1.7%计收。
  三、旧机动车折旧额按国家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计算,机动车的价值按国家征收机动车购置附加税的计征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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