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政发[2001]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优惠扶助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户,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三、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四、优先照顾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托;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儿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免收学杂费;对到区、县(市)以外就学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由乡镇、街道和有经济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两级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区、县(市)补助学习费用;凡获得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及被评为三好学生(含校级、区级、市级)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经区、县(市)残联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在本级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乡镇、街道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在招聘、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并在工作、工种上给予照顾,实行同工同酬。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确因企业破产等造成残疾职工失业的,企业在破产前要优先妥善安排好失业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