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津油整办[2001]3号)
根据国家委、部、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此证书的经营行为属违规经营。
二、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管办”办公地点市商委)负责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和批发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工作。对批发企业审查合格后,按职能报送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3、油库建设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4、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7、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油库建设符合市成品油仓储专项规划,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2、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的要求;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5、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依法登记注册。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设立,“市整管办”负责初审,按职能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工商注册前,办理《成品汕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必须报“市整管办”审查,经“市整管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按职能批复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工商注册前,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