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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转发市计委等《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转发市计委等
《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计委、市建委、市外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内、外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基础上,现就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的并轨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供应的并轨
  (一)统一地价体系。取消原有的内、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差别。
  (二)推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除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实行出让地块的申报,公告制度,由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竞标、竞买。
  各区、县政府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在招标、拍卖前,由计划、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分别提供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有关拍卖资料中予明确。招标、拍卖完成后,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拍卖资料中明确的要求,及时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手续,减少和简化审批。
  (三)统一土地收益的收取和分配方式。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金总价中,70%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30%作为土地收益收取。在全市所有出让地块中实行统一的土地收益分配标准,即在扣除上缴中央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市和区、县政府“五五”分成。
  (四)妥善处理尚未开发的原有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出让地块。为了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对尚未开发的原有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出让地块,鼓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一年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价重新核定该地块的出让金,凡出让金现价低于原价的差额部分可以挂帐,专项用于抵缴其以后新开发地块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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