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适当拉开差价。各等级医疗机构基准价的制定,要体现市级低于省级,县级低于市级,乡镇、社区级低于县级的原则;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浮动幅度之间要留有空间,避免差价过小或没有差价。对市或县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实达到省或市级水平的,其价格水平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比照相应等级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并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要通过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确定,达到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疗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而设立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下,其指导价格可适当放宽,具体价格水平由省及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特需服务费用应在收费票据上单列,以示区别。
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或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力求价格的出台公正、合理。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住院收费查询制度,加强收费的系统控制,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价格,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查询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住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及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体系。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因素的市场监测。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医疗服务综合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点和上报医疗服务单项价格水平、综合价格水平;开展有代表性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应用比质比价的方法确定同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档案和反馈制度,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项目、监测点的确定,定期上报有关成本价格数据的时间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等,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另文下达。
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