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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江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江西省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1]67号 2001年7月1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实行省统一指导下的省、市两级管理原则,价格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钩。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适当下放管理权限,按照统一指导、两级管理的原则,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作以下调整:
  (一)省级管理权限
  1、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等在全省的实施;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平衡、指导和协调,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2、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挂号费,确定各级医院普通住院床位的比例;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住院床位费。
  3、制定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指卫生部公布实行“三证”管理的设备)检查治疗的指导价格,实行单机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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