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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
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价商字[2001]61号 2001年7月1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经贸委、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使用蓄热式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装置等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力用电户及城镇居民生活超基数电量实行用电价格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供电局直供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200千瓦时的部分,实行用电价格优惠0.10元/千瓦时。
  二、凡居民住宅小区集中使用容量在30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热锅炉、蓄冷(冰)集中电力空调免收相应容量的增容贴费,单独装峰谷分时表计量,在谷段(23:00--次日7:00)用电实行价格优惠0.20元/千瓦时。
  三、各地(不含庐山区范围)使用蓄热式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装置等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产品的非居民用电户所需增加的用电容量免收贴费,并对该产品(装置)的用电实行单独装表计量,执行非工业电价,同时对其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为:
  高峰8小时:7:00--11:00,19:00--23:00;高峰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150%;
  低谷8小时:23:00--次日7:00;低谷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50%;
  平段8小时:11:00--19:00,平段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
  今后如修订江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对峰、谷、平时段进行调整,本通知的时段也相应调整。
  四、凡符合《居民住宅电气化示范小区标准》(标准见附件)的居民住宅区(花园)用电,每户每月用电量达3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电户,其所消费全部电量价格优惠0.10元/千瓦时,但不执行本办法第一条,月均用电量未达300千瓦时但超过200千瓦时的居民生活用电户按第一条执行。
  五、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电力促销优惠政策由县级供电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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