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1]184号 2001年7月18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1992年我省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已明显偏低,无法补偿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对医疗事故鉴定时,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召开鉴定会、专家鉴定报酬等基本费用的支出,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1500元,地(市)级鉴定每例1000元,县级鉴定费每例700元,如需赴外地调查,其差旅费另计。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减免。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本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一律不得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