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的生产中,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强化畜禽疫病免疫制度,健全和完善畜禽疫情监测网络,形成四级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加强产地及屠宰检疫,凡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禁止上市。对检出的病畜禽及其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加工环节管理。
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加工标准,规范加工程序,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家畜屠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实施屠宰场达标管理,淘汰不达标的屠宰场(点),加强屠宰场的检疫检验,建立健全屠宰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可追溯制度。实现屠宰加工的工厂化、规模化、机械化,逐步实现现代化。积极推进食品加工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运用GMP(良好食品生产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方式,实施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2001年重点抓好15个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示范企业。
(四)加强经营管理。
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品牌战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大撤小,扶优汰劣”的原则,调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结构。蔬菜批发市场要相对集中,肉类批发市场要与定点屠宰相结合,与冷藏物流配送相配套。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运行质量,强化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建立流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公示制度,实行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告知承诺制和开办者先行赔偿制。推行畜禽产品进场批发交易,进一步明确企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大力培育龙头、品牌企业,鼓励和推进连锁企业对食用农产品的“订单采购”。加强食用农产品零售进货管理,推进超市销售优质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无标准加工的食品。树立一批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单位集团采购制度,组织引导本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并规范采购交易行为。
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防范能力。2001年重点是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防范检测网络,实施对市场主副食品安全质量情况监测,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把检测网、经营网和因特网连结起来,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信息,形成安全预警、监测和管理机制,以规范流通、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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