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政府转发市农委等关于加强
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7月20日
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农业部制订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提出的开展“三绿(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为重点,全面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把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目标任务
用1至2年时间,整顿和规范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在生产领域,通过加强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使食用农产品卫生的生产安全质量明显提高。在流通领域,通过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使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安全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用2至3年时间,实现本市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推广体系、质量检测体系、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产品信息体系,使本市主要食用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并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范围和控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