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着力于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政府立法所确定的内容都要明确、具体,针对性、操作性强,便于遵守、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六)严格贯彻《立法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工作衔接。严格做到政府立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抵触,依法处理好市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的关系。
(七)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建立政府立法咨询制度,加强在立法工作中与专家学者的联系。逐步实行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部门、基层和群众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性,重大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实行草案公示制度,及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从大局出发,认真协调处理好立法工作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八)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我国缔结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惯例相违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等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以保证政府规章的合法、有效。
三、认真实施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九)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学习
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每半年组织参加一次法制讲座。要把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行政机关要与经济实体和中介机构脱钩,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脱钩。依法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能、编制配置。
(十一)依法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科学地作出决策。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意,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行政决策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作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活动要进行法律论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