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工商局
《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7月23日
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设立,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内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内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可采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两种审批形式。具备计算机网络传输条件的,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审批。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登记须知;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各行政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由申请人阅读后,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