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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黑价格字[2001]141号 2001年7月24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去年我省出台的统一销售电价,改革了销售电价结构,增加了商业用电类别。但在一年的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规范电价管理,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就商业用电执行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黑价联字(2000)35号文件明确的商业用电范围外,下列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加油站、网吧、广告服务。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其他问题
  (一)商业用电与其他用电混合的,如金融业、电信业等营业场所与办公楼混合用电,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收费,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
  (二)冷库(不包括商场、商店自用冷库)用电,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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