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2001]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对查处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将情况报省局。
三、各地要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试行年度申报制度。
四、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发[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