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精简党政机构,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事业单位,重点是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到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加强管理和协调工作,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与事权范围,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区、县(市)政府要调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实行乡镇与区、县(市)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要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要加强监督。
(三)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要综合设置,人员编制精简任务要确保完成,领导职数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撤并乡镇。
(四)坚决清退各类临时人员。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包括已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任务的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辞退。今后,乡镇不得随意聘用各类临时人员。
三、机构调整和精简编制
(一)机构调整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精干高效地调整乡镇党政机构。根据乡镇的职责任务和发展需要,一般乡镇设置5个职能机构,可规范设置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财政统计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规模小、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机构设置可以更加精简;少数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中心镇,机构设置允许适当放宽。
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他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
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人民武装部和群众团体。
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其内设机构可参照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
乡镇与村之间不设管理层次。
(二)精简编制和领导职数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各区、县(市)乡镇行政编制在1998年年底基数上按照23%的比例进行精简。各乡镇具体精简比例由区、县(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