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乡镇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2001]1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2日
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乡镇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理顺关系,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加强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区、县(市)和乡镇的关系,完善乡镇功能;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善乡镇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