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津价费(2001)287号)
有关区、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精神,为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群众监督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按照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农村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清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今年下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农业的区县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所有的乡镇及其行政村(自然村)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包括:凡由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粮食保护价格等,均应公开明示。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或价格)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收费部门或单位,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方式。区、县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区、县为单位,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美观的要求,统一规定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并予以监制。
设立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和摊派。
五、有涉农收费的乡镇政府及民政、计划生育、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应在营业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水价、电价、电信和邮政资费。
中小学校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布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