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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一)提高火化率。2001年、2002年全省火化率分别实现90%、95%,2003-2005年达到100%。
  (二)开展治理乱埋乱葬专项工作。2003年底前全省完成“三道两区”(指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乱葬坟墓专项清理工作任务,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全面完成辖区的清坟工作;2004年开始,全省开展清坟退耕还林工作,至2005年除少数山区县外,全省基本实现辖区无坟化。
  (三)加强对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骨灰植树、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方式,促进殡葬改革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引导群众文明治丧,破除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提倡丧事简办,制止丧事大操大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快殡仪馆建设,完善配套设施,规范殡仪服务。2002年底前全省消灭殡仪馆(火葬场)空白县;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开展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力争到2005年全省国家一级殡仪馆达10%,二级馆达20%以上,三级馆达30%以上,殡仪服务上新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地政府应把殡葬管理工作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评内容。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地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努力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制定规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方案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2001-2005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处理工作的通知》(粤民事[1999]50号)要求,根据当地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骨灰楼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每年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教育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殡葬改革;把宣传教育与推行火葬,大力倡导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以及制止丧事中的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结合起来,使群众真正体会到实行殡葬改革的好处,提高实行殡葬改革、依法治丧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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