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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辞职前的工作年限(包括分流去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前工作年限)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街道(乡镇)城管队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内的,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也可就地转为城管行政执法协管员,待合同期满(最迟不超过2003年6月30日)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六)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尽可能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问题,使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七、经费管理和资产转移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原经费列支渠道,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承担。
  (二)为了加强市对区的宏观调控,在保证经费定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各区须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经费的落实保障情况书面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取得的罚没款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原则,分别上交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四)鉴于今年市属单位预算已经下达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市局执法机构经费能够及时到位,对市属执法机构的经费采取财政核定预算,经费归并划转的办法予以落实。即:对已单独下达预算的原独立执法单位,其经费首先全部归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与行政事业单位一并核算的非独立执法机构,对其在单位下达的预算进行分类划转,其中: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中的一般公用经费按实际录用人数的原预算下达标准进行划转;公用经费中的车辆燃修费按资产转移的车辆数进行计算划转;公用经费中的经常性业务费按原单位的人员比例进行划转;专项经费中明确属于执法业务的单列经费全部予以划转,其他专项经费则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后再予以划转。原市属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安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市、区各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巡特警、派出所等单位,一旦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的报警时,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城管综合执法队员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案件,应按涉嫌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特别是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正式组建并履行职责的初期,市、区各公安机关应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与配合,包括派出必要的警力现场维护,保障城管执法活动。此外,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如组织全市性的或区域性的集中整治、专项整顿等,经市、区两级城市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联系,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决定调派警力予以配合,或由两家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执法保障措施。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加强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将有关案件的查处结果适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定期征求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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