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制度。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该行政执法机关,督促其进行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五、人员录用和队伍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人员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通过考试、考核,从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和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报考者中择优录用。为保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发挥原城市管理监察力量的作用,适当放宽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录用条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人员录用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放宽5岁。原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一般放宽到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内部建立聘用制和末位告诫、淘汰制。严格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执法人员每2年轮岗一次。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检查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查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
六、人员分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机关所属监察执法队伍中经各级政府人事编制部门认可的原工作人员(不包括街道、乡镇城管队员)未被聘用者,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原专职监察执法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分流到企业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三)鼓励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原专职监察执法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按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