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支队)为正局级,市局内设处(室)和直属大队为正处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大队)为正处级,区局内设科(室)、中队为正科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由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定编1600名,其中行政编制150名,事业编制1450名。
1、行政编制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50名。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共100名。其中,上城区18名,下城区16名,江干区17名,拱墅区17名,西湖区22名,滨江区10名。
2、事业编制核定:市、区1450名事业编制按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市支队为218名(包括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5名),区大队为1232名。各区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人员配置数量,由市人事编制部门按计划核定。
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市城市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涉及城市管理的城市建设、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各城区以及开发区(度假区)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协调和处理城市管理的工作关系和矛盾。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后任免;执法业务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街道(乡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建立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有关审批许可项目事项、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备案。
(四)建立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立案,可通过委托形式,听取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或技术机关意见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并责令当事人到城市管理相关机关补办相关手续;需赔偿损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机关意见后,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管理相关机关。当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