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按照“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划分如下: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行使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2)行使对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指挥、协调、检查、监督;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查处。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养犬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人跨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燃气、公交、供(节)水、供热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行使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7)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违法养犬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法人跨区违法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辖区内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公交、供(节)水、供热等违法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设直属大队;各区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派驻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