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1]67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综合执法筹备办公室提出的《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杭州市综合执法筹备办公室 2001年5月5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浙府法发[20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要求,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度,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职责权限
(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定名,下同)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各区分别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一次划转,交接工作可随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健全逐步到位,具体实施步骤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在交接工作之前,凡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由有关部门负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