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供水价格中有关规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134号 2001年7月25日)
南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价格构成中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附加执行范围的请示》(通价工[2001]184号)收费。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提倡和鼓励区域供水,减轻农民的水费负担,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同意城市水厂通过乡镇、村总表转供给农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中,暂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免收由你市决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