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保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统一组织实施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区、街(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和各项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在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动员和认真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国家公务员、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学生等,建立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要加强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军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工作,在社区和农村等基层真正形成有效的治安防范工作网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工作和保障机制,确保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力倡导和褒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给予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要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以及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制度。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各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评优评先及晋职晋级,应事先征求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七、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保证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加顺利和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