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涉台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涉台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1]138号 2001年7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函》(苏政台函[2001]47号)收悉。为了继续做好台胞、台属的接待服务工作,现将省台湾同胞接待站和省海峡两岸投资贸易咨询服务中心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核定如下:
  一、省台湾同胞接待站
  1、为两岸同胞、团体、企业开展探亲、旅游、经贸及其它交流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为赴台公务、商务交流、考察提供申报等服务,按每人3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3、为企业人员在台湾培训提供申报等服务,按每人2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4、为来我省探亲、旅游的台胞联系落实食、宿、行、购物、旅游等服务,按每人50--100元收取综合服务费。
  5、接受台胞、台属委托办理遗产继承或领取养老金,按不超过遗产或养老金标的额的3%收取代办服务费。
  6、为涉台婚姻、丧葬等民事活动人员提供出境服务,按每人100元收取服务费。
  二、省海峡两岸投资贸易咨询服务中心
  1、为两岸同胞、团体、企业开展探亲、旅游、经贸及其它交流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为赴台公务、商务交流、考察提供申报等服务,按每人3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