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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牧业局《关于在我省西部实行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禁牧方式。1.全年禁牧。采草场和碱斑面积超过30%、已开始沙化的放牧草场,划为禁牧区,实行全年禁牧。2.记节休牧。碱斑面积少于30%的草原,划为记节性休牧区,在早春牧草返青期(4?6月份)和雨天禁牧;严格控制牲畜头数,放牧强度控制在50%,做到合理限牧;制定划区轮牧制度,实行间歇性轮牧。3.全面禁牧。逐步做到天然草原向半人工草地、进而向人工草地转变,做到自由放牧向计划放牧、进而向舍饲转变,实现草畜分离,达到全面禁牧。
  (二)具体步骤。2001年:试点工作和面上准备工作同步进行。省牧业局与白城市政府在大安市进行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试点工作;其他有关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内容,搞好本区域的试点、示范工作。年底前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全省草原禁牧舍饲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下步面上推广创造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各地要超前运作,在草原禁牧区广泛开展以棚舍建设工程、秸秆饲料利用工程、品种改良工程、专用饲草种植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草原禁牧舍饲前期准备工作。2002年:依据试点经验,按照确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西部12个县(市、区)在做好草原禁牧舍饲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采取记节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划定休牧期,确定早春禁牧时间,提出雨天禁牧要求,为全面开展草原禁牧舍饲养畜奠定基础。
  2003年: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我省西部草原区全面开展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工作。
  2004年:进一步巩固、完善禁牧舍饲成果,形成禁牧舍饲、生态环境改善、牧业活力增强、县域经济突破协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五、强化禁牧舍饲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统筹规划。对西部草原禁牧舍饲工作,要本着“统筹规划,分头实施”的原则,纳入当地生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攻坚、退耕还林(草)等规划中,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同步组织落实。
  (二)技术服务。充分依托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组织科研人员开展技术包保、科技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措施。省、市、县、乡牧业科技推广人员,要深入到养畜户,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技术骨干。
  (三)依法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草原法》和《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加强草原承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加大草原执法管护力度,坚决杜绝人为破坏草原的现象发生。
  (四)资金扶持。为保证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工作顺利开展,对秸杆饲料利用、品种改良、专用饲草种植等基础工作,各地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对草原禁牧中确有困难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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