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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意见

  2.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经委、商委、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于今年9月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含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文件和行为,根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未自行整改的,市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检查的情况于今年10月上旬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调查处理
  1.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处理:
  (1)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属本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的,由自查单位自行行文废止;属上级机关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2)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属被检查单位自行制定并实施的,责令其行文废止和纠正,并予以通报;属上级机关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报送该上级机关处理。
  2.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处理:
  (1)在这次自查和检查中发现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以及在这次自查和检查以后继续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2)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发生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案件。
  (3)根据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不同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应的职能部门查处:
  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查
  对全市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自查和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统一进行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自查和检查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并于今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措施不力、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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