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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意见

  (4)限定用户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
  (5)限定在校学生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文具、药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的行为;
  (6)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行为。
  2.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含开发、施工单位及消费者,下同)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供水企业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其接受指定经营者管道安装或滥收费用等的行为;
  (2)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用电设备、器材、设施及配件,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安装等的行为;
  (3)供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备,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安装等的行为;
  (4)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中强行搭售邮品,强制用户接受高资费服务,强制将用户的汇款转为存款等的行为;
  (5)电信企业限定用户在申办电信服务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信产品,未经用户同意增加服务项目或强制用户接受维修服务等的行为;
  (6)机场、车站、港口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他服务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等的行为;
  (7)银行、保险公司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的影响,限定用户接受其强制服务或指定经营者服务的行为。
  3.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行拟定并推行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律无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级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银行、保险等行业都要针对上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自行纠正;同时,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今年9月中旬前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重点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商委(财办)、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对所辖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含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和行为,于今年9月份根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未自行整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和督促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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